本報記者 昌校宇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正式發布新修訂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3號——私募投資基金變更管理人》(以下簡稱《備案指引第3號》或“新規”),并與北京金融法院聯合公布兩起聚焦管理人失聯、失能問題的典型案例。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備案指引第3號》與相關典型案例的配套發布,不僅從制度層面打通了管理人變更的堵點,更在司法層面確認了投資者自救的合法路徑,為行業風險化解與投資者權益保護構建起一道堅實的防線。
破解行業治理難題
隨著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的快速發展,基金管理人優勝劣汰加速,部分機構“失聯”“失能”等問題引發基金治理及清算難題,制約行業高質量發展。
2023年9月份,中基協發布舊版《備案指引第3號》,明確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的標準流程及材料要求,為失能管理人存續基金風險處置提供了操作路徑,但隨著行業發展,其部分條款已難以適應當前的行業現實與司法實踐需求。為此,中基協檢視規則內容與實施效果,結合實踐調研多措并舉,于近日修訂了《備案指引第3號》。
本次修訂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基本遵循,充分體現投資者意思自治,便利變更要求和程序,優化司法與自律銜接,并對部分條款進行合并刪減,將原來的19條壓縮為16條。具體來看,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尊重合同約定,增加“生前遺囑”條款;二是簡化決議文件,優化投資者決議變更管理人程序;三是明確辦理依據,暢通司法仲裁與自律銜接;四是聚焦管理人變更,刪除成立清算組相關條款;五是響應投資者訴求,擴大管理人變更適用范圍。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洪艷蓉表示:“新修訂的《備案指引第3號》帶來的不僅僅是內容的精簡與提升,其制度創新蘊含著治理舉措的針對性、靈活性、全面性、全程性、效率性、開放性,既能有效解決眼下之憂,更能面向未來挑戰。”
在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合伙人陳瑱看來,新規的發布,是中基協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和市場需求不斷優化自律規則的重要舉措。此次修訂不僅尊重市場規律優化了流程,更為解決實際難題提供了有效路徑。
“新規通過規則優化,為投資者擺脫問題私募基金管理人掃清了關鍵障礙,通過引入新的合格管理人,重新恢復有效管理或正常清算退出,避免基金長期陷入‘拋錨’狀態,為投資者利益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保障。”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壽雙說。
明晰投資者自救路徑
打破因管理人失聯、失能導致基金運作陷入僵局的行業難題,既需要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持續調研和推動規則完善,也需要裁判機構在個案中及時響應合法合理的救濟訴求。
近日,中基協與北京金融法院聯合發布“投資者代表訴訟”和“清算執行創新”兩個典型案例,為化解存量基金風險,特別是契約型基金運行與清算階段的僵局破解提供了司法實踐支持。
在案例一中,案情聚焦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缺位情形下,投資人應有權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終止基金運作、成立清算組并決定通過推舉代表訴訟等適當方式處置基金終止后的相關事宜。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審中進一步強調,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后,投資人可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代表提起訴訟向基金交易關聯方主張權利。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愉慶表示,案例一的重大意義在于,司法確認了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合法授權的投資者代表,有權代表基金提起訴訟和主張權利,為解決契約型基金在管理人失聯或失能情況下的代表權與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提供了關鍵依據。這為投資者打破維權僵局提供了務實路徑。在具體操作中,核心在于依法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形成有效決議。會議召集、表決程序(如變更管理人需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投資者同意)應符合基金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為增強決議的公信力,避免第三方對授權效力的質疑,建議積極引入公證或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對會議程序的合法性提供明確結論。
案例二是在管理人缺位且契約型基金處于清算僵局階段情況下,對執行工作機制的一項創新。某基金清算程序因管理人失能而停滯,法院允許投資者提供擔保后直接執行底層資產,若有潛在債權人未來主張權利,則以擔保財產賠付。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合伙人郭克軍認為,參照執行救濟手段中執行異議制度的思路,通過引入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的機制,進而推進底層基金的清算和清算后財產執行,有助于平衡既有債權人與潛在債權人的利益,為清算僵局類案件提供了“擔保式執行”的解決思路,兼顧效率與公平,體現了執行救濟的精細化思維。
在洪艷蓉看來,上述司法裁判對自力救濟模式及其效力的確認,無疑激發了投資者的自救潛能與維權信心,更進一步豐富了在專業機構視角下更換失能管理人的救濟模式,拓展了新的救濟途徑,客觀上起到典型案件的積極示范作用。
構建雙重保障體系
《備案指引第3號》與相關典型案例的配套發布,展現了自律規范與金融司法在化解私募治理及清算僵局方面的協同發力,構建起“自律規范+司法確權”的雙重保障體系。
國浩私募基金與資產管理業務委員會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國浩上海合伙人鄒菁表示,新修訂的《備案指引第3號》與司法典型案例的相繼出臺,標志著我國私募基金僵局化解進入協同共治的新階段。這一治理模式既明確了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又提供了可操作的實務路徑,為行業健康發展注入了制度動能。
“中基協通過新規構建基礎制度框架,更新管理人變更的標準、程序與材料要求,將解決僵局的權力交還給投資者和新管理人,提升風險處置的市場化程度與效率,為司法裁判提供參照。北京金融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探索實踐邊界,對‘代表訴訟資格’‘清算執行方式’等模糊問題作出認定,為自律規則的細化提供實踐依據。最終通過二者的聯動發布與后續銜接,形成全鏈條治理體系。”鄒菁進一步分析稱。
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非權益合伙人翁禾倩看來,新修訂的《備案指引3號》與相關典型案例的發布,對于管理人履職異常導致的基金治理困境具有極強的示范和指引意義,相信隨著相關規則在實踐中的深化理解與適用,私募基金行業有望邁入更加透明、有生命力、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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