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衛新
南京中央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商場”)因信披問題被監管“點名”。
11月21日晚,南京中央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商場”)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中央商場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百大”)與徐州旭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旭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情況,同時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導致2025年半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中央商場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日晚間,針對上述違規行為,上交所發布《關于對南京中央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決定對中央商場及上述相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
往前回溯,2024年7月13日,中央商場對外披露《南京中央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及被申請財產保全事項的公告》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徐百大與徐州旭來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徐州旭來提起訴訟,涉案金額約為879.77萬元。
彼時,中央商場在公告中表示:“訴訟尚未開庭,合同款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暫不確定。”
2025年10月30日,中央商場發布《關于補充披露控股子公司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稱,該案于2025年6月30日一審判決,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取得一審判決書,2025年7月16日提起二審上訴,2025年9月18日二審開庭且持續與對方開展調解,后續于2025年10月24日與對方達成調解。公司根據調解結果在三季報中計入其他應付款。同時,公司依據有關會計準則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并同步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中關村物聯網產業聯盟副秘書長袁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證券市場監管規定里,上市公司對于重大訴訟的一審判決、上訴、調解等關鍵進展,需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保障投資者知情權。中央商場7月2日取得一審判決書,卻到10月30日才補充披露,延遲時間長達近四個月,嚴重違反‘及時’原則。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規向來零容忍,江蘇證監局與上交所同步實施警示,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監管態勢,具有多方面警示意義。”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監管規則及實踐案例來看,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手段,重點在于警示上市公司管理層。對上市公司管理層而言,誠信檔案中的負面記錄會直接影響其后續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擔任董監高的任職資格,監管機構在審核任職申請時會重點核查。”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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